乐山海虹发电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 初步调查报告公众参与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2017] 第 42 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广泛征集和了解公众对乐山海虹发电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的意见,现将该项目初步调查结果信息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概要 1、项目名称:乐山海虹发电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2、项目地址: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齐安村4组 3、项目委托方:乐山海虹发电有限公司 4、项目基本情况:地块中心坐标:103.587169°E;29.481139°N,占地面积257050 m2。公司所属行业为火力发电,于2015年停产,2018年完成设备及设施的全部拆除,后一直闲置至今,地块建厂前为农田。现地块拟出让流转再利用,据最新规划,地块未来仍作为二类工业用地使用,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需对该地块进行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 5、调查内容及结果:2021年8月,乐山海虹发电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五大队对该地块开展了初步调查工作,并得出以下结论: ①本次调查采集土壤样品 72 件(含 1 件对照点)、8件底泥样品,检测了pH、多氯联苯(总量)、PCB126、PCB169、石油烃(C10-C40)以及GB36600-2018表1中45项,合计 50 项指标,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污染物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 ②本次调查采集地下水样品 4 件(含1件对照点),检测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35项、镍、石油类,合计37项指标,将结果对比《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可知,地块除S2 点位地下水井中铁超标 7 倍,铝超标 0.63 倍;S3地下水井中铁超标 0.01 倍,铝超标 1.32 倍外,其余指标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 ③本次废水共采集 7 件样品,检测了pH、色度、氟化物、挥发酚、化学需氧量、硫化物、氨氮、总铬、汞、镉、六价铬、砷、铅、镍、苯并[a]芘、石油类、铜、锌,共计 18 项指标,其中FS3、FS5两个点位pH值为9.10、9.13,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比偏高外,其余项目检测结果均低于该标准限值,各项指标含量较低,说明该废水主要为雨水。 ④综上,本次项目调查地块所有土壤及底泥样品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故乐山海虹发电有限公司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该地块可进行后续相应地块功能性质的开发利用。 二、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1.委托单位名称:乐山海虹发电有限公司 2.地址: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齐安村4组 3.联系人:罗建忠 4.电话:15808336616 三、调查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1.调查单位名称: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五大队 2.地址:眉山市彭山区凤鸣大道二段77号 3.联系人:常润杰 4.电话:13628165719 5.电子邮箱:1144952808@qq.com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为听取社会各界对本项目的意见和建议,特将本项目调查情况进行公示(报告见附件1),征求公众宝贵的想法和建议。公众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对项目的意见和看法,公众提出或反映有关问题的时间为本次信息公示后的5个工作日。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通过打电话、发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以书面形式与委托单位或调查单位取得联系,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本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有效,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 初步调查报告: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ba79Rch2rPldxk2XPKd_mQ 提取码:kc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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